社会实践活动日志8.4_十篇社会实践活动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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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日志
日期:2001年8月4日地点: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天气:晴活动内容及心得体会:
今天是实践的第四天,昨天已经完成了相关的费用计算工作,之后便要开始证据的收集等工作了,这些工作都需要外出进行。由于我只是来进行实践活动,所以之后的工作便有李律师一个人继续进行,而我则被掉到了一位姓向的律师那里跟着他办另一件案子了。向律师的年龄较大,有一些不苟言笑。他很严肃的跟我讲完了相关案情,并且把写答辩状的工作交给了我。这次的案件是一桩刑事案件。当事人是一个未成年学生,因为参与了一桩摩托车盗窃案件而被检察院起诉。因为当事人是未成年,并且自己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为其制定了诉讼代理人,即向律师。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并且认真分析了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之后,我开始围绕
着以下几个问题着手写答辩状。首先,当事人有17岁,虽然属于未成年人,但是已经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同时由于其未满18岁,所以法院在量刑的时
候可以从轻或减轻出发。其次,当事人在整个盗窃的过程中,只是对已经盗窃得手的摩托车进行运输的工作。整个案件的策划,组织活动等事情,当事人并没有参与,所以在整个案件中,当事人只能算是从犯,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判决的时候
应当依据相关法律事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公安机关发现当事人时,立即勒令当事人驾驶偷窃摩托的运输车前往公安局备案,随机便对当事人取消了强制措施。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完全有机会趁机逃脱,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借此机会溜之大吉,而是听从公安局的命令,将车开到了公安局。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自首的规定就有这样一点,在当事人有机会逃跑而因为诚心悔过和没有逃跑的时候,应当按自首处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我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要件。
第四,通过对当时的审讯笔录来看,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及时的揭发了其他犯罪同伙的身份以及住处,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检举揭发同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举揭发同伙,并且给公安机关办案提供了重要线索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所以当事人符合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要件。最后,在审讯过程中,当事人具有诚心悔过的态度,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十分后悔,承诺今后绝对不会再做类似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法律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利益,预防犯罪,而不是单纯的为了处罚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也比较小,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思想,我认为法院可以酌情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律师在看了我写的答辩状之后,对我的劳动成果进行了肯定,并对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改进。比如对于有些法规的具体规定我了解的就不够准确。在经过了今天的实践活动之后,我对于我国法律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
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