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区直个人律师事务所_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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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区直个人律师事务所

一、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3、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设立人的有关材料:

(1)设立人登记表;

(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情况;

(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4)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大于9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租期在3到5年)以及具体位置等;

(5)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6)《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见附件三参考模板);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由律所出具证明律师个人年收入在30万以上;

2、由律所出具证明律师无违规违纪行为;

3、由律所出具证明同意外出设所;

上述三项可以同时由律所出具在律所证明上。

四、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20日。

五、其他

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除原件外还应当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由受理申请机关查验后将原件即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查验结果、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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