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知_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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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知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设设计平面图。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原料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或者;(二)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