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硕士学位法理学知识重点归纳.doc._法理学重点知识梳理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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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一般原理,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所有法律都要经过它)、方法论(唯物辩证研究法)、意识形态(政治立场)

第二节 法理学的历史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其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思想对后世产生积极影响; 西方法理学三个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法—从利弊得失对错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批评,实证分析法—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包括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等

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 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节 法的本质

(非马本质)规则说(以哈特为代表)、命令说(以奥斯丁为代表)、判决说(以卢埃林为代表)、意志说(以卢梭为代表)、民主精神说(以萨维尼为代表)、社会控制论(以庞德为代表)、事业论(以富勒为代表);(马本质)

一、法律是被奉为法的国家意志;

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三、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二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抽象、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的功能包括认知功能和构成功能,法律概念可区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和制裁组成,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如果„,则„,否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外在表现形式,二者不是一对一关系;(分类)按法律规则调整的作用不同,可分为调整型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按调整型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按是否允许个别调整(自由裁量),可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按照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调整是否产生于规则之前,分为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按照是否直接规定行为规则内容,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人)和准用性规则(法);

第三节 法律原则(法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对法制定的作用)一是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二是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 三是法律原则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导向作用;(对法实施的作用)一是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二是补充法律漏洞; 三是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三章 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 法的产生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一是法是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起来的; 二是法的形成是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三是法的形成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四是法和道德、宗教从混沌一体到各自独立;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一是私有财产圣神不可侵犯; 二是契约自由原则; 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大陆法系(成文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的主要区别:一是法律渊源不同(成文vs判例); 二是法律结构不同(公/私法vs普通/衡平法); 三是法官权限不同(英美法官不但适用、而且创造法律); 四是诉讼程序不同(围绕法官or围绕原被告);

第四章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法能否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只有当法律满足了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价值关系,法律才有价值。

(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人权、法与正义)分别于04、07、08考简答、论述???

第五章 法律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种类: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其含义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同时又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管辖的案情相近的案件;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金字塔):宪法(根本大法)、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省行政机关制定)、军事法规与规章(中央军委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法规(自治区自治机关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由特别行政区制定,不得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国际条约与协定;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律清理—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和程序对一定历史阶段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有效性的专门活动; 法律汇编—有关机关依据一定次序将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的活动; 法典编纂—是指重新审查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并对其进行整理、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

第二节 法的分类(10种)

根据法的适用主体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表达方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规定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效力等级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源流不同,分为固有法和继受法;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根据联邦制关系,分为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根据“一国两制”,分为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生效; 法律的终止—一是用语言文字明示终止,二是默示终止,即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法的效力冲突一般解决方式:一是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二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是新法优于旧法; 四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六章 法的关系

第七章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律性、社会性和意志性三个方面)

第八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分类:根据法律解释效力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无约束力); 根据解释主体和权限不同,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解释尺度不同,分为字面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第二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判例)推理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的分类:分为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的三段论推理和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和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即对法律规范和事实的实质进行价值判断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一是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在现有权利基础上不断发现将有、应有之权利); 二是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 三是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 四是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法律责任的构成:一是责任主体(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二是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三是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四是损害结果;五是因果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联系)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减轻与免除的情形:①时效免除; ②不诉免除(“不告不理”); ③自首、立功免除; ④补救免除; ⑤协议免除(加害人与受害人私了); ⑥自助免除(为保障自身权利); ⑦人道主义免除(责任主体财产); ⑧赦免(国家元首赦免)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基本原则:①民主原则(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符合民主程序,立法坚持群众路线,立法应公开); ②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整统一,依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立法时要从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及时进行法律清理和备案审查); ③科学原则(从一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二节 中国的立法体制(参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渊源金字塔)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程序

中国立法程序:一是法律案的提出(提案主体: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检,最高法,30名以上代表); 二是法律案的审议(立法法规定“三审制”); 三是法律案的表决(由全国人大半数以上代表通过); 四是法律的公布(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原则划分为有机联系的若干法律部门;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其门类: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为根本大法,相关法包括国家机构产生、民族区域自治等法律); ②民法商法(我国采取民商合一); ③行政法; ④经济法(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的法律); ⑤社会法(规范劳动关系与特殊群体的法律); ⑥刑法; 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仲裁)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的含义和形式(法律实施的形式包括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

第三节 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执行法律的活动。(法律执行特点)主体有限性(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主动性(主动履责); 内容广泛性(设计整治、经济、文化各方面); 单方意志性(不需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程序效率性;(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为一旦做出不得轻易更改、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失应赔偿);效率原则;

第四节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法律适用特点)专属性(司法权专属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程序性(三类诉讼程序); 被动性(“不告不理”原则); 中立性(判案中保持中立); 权威性(以国家名义,诉求正义最后手段);(法律适用的原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法院、法官独立,但要接受党、国家权力机构等内部监督); 司法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责任原则(司法机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责任); 司法公正原则(司法机关应坚持公平与正义);

第五节 法律实施的监督

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团组织、公平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及形成的制度。(我国宪法和法律监督体系)宪法监督体系: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保障宪法在本区域内实施的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公民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经济作为生产力的基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一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包括

(一)确认基本经济制度(宪法中明确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完善财产保护制度(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保障市场经济建设(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是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包括

(一)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受限的政府;

(三)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秩序; 三是调整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法律及其保障的生产管理适应生产力,则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

(社会主义法与道德)一是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使部分道德转化为法律义务); 二是社会主义道德为法的制定提供价值引导和促进法的实施(道德可以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三个层次; 根据法律意识的承载主体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非职业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对法律发展的影响:一是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意识决定了人们对立法的必要性、目的和价值取向的认识; 二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也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现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一是民主科学立法奠定了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是依法行政维护了权利和权力的和谐; 三是公正司法解决社会纷争(司法独立)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民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一、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一)民主是法治的依据(只有人民掌握政权,采用民主的政治形式立法);

(二)民主决定法治的性质和内容(资本主义民主→资本主义法治);

(三)民主是法治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离不开民主);

二、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一)民主的成果必须由法律加以确认和巩固;

(二)民主的运行必须由法治来体现和保障;

(三)民主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公民行使权力的原则、程序、方法,必须实现法律化。

第二节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一是人民大表大会制度; 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是民主区域自治制度; 四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十四章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第二节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公家公共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从而使这种制度不因国家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①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③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④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⑤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意义: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思想前提; 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

第三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一是构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及宪法根本法等七类); 二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三是建设法治政府; 四是实现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六是完善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七是增强了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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