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申请法律援助须知_法律援助须知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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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一、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二)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三)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五)本中心受理申请人所涉案件的审理机关应当是: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一、二审和再审的案件;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案件;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其他市级相关机构管辖的非诉讼案件。

二、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7、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8、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准备的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提示: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4、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5、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6、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7、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2、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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