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设备检修申请_火电厂设备检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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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组计划检修和220KV、500KV系统设备检修试验由生产综合管理部在省调组织的检修平衡会上提前申报,获准后由发电部在开工前申请。
(二)下列设备检修,需在“主要设备检修申请登记本”内登记,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值长报请省调方式处批准。
1、凡属电网调度管辖的主设备。
2、对需要降低发电出力才能进行检修的辅助设备。
3、对需要降低发电机组安全性能且可能引起减少发电出力才能进行检修的辅助设备。
4、值长认为有必要申请调度批准的。
(三)主要设备检修申请,由发电部主任检修助理或维护专工签发,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值长方可向省调方式处申请。调度批复意见,值长应及时汇报公司及发电部领导,并通知各维护队长。
(四)重要设备检修申请应按下列规定时间进行:
1、计划内的机组大、中、小修,应在开工前七天进行申请,调度在开工前2天批复。
2、变电设备及送电线路计划检修,应在开工前一天报调度申批。
3、影响发电出力的临时检修和试验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申请,遇节假日或进行复杂的技术安排项目要提前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联系,征得调度同意。
4、临时发生的威胁机组安全运行的重大缺陷,可随时提出申请,调度在停机前予以批复。
(五)下列设备检修时,需在“辅助设备检修申请登记本” 内登记,由值长批准。
1、按月计划需安排定检的辅助设备。
2、因出现故障临时安排的辅机消缺或定检。
3、值长认为需要进行申请登记的设备。
4、辅助设备检修申请由发电部维护专工在开工前一天提出,由值长批准并实施,临时性的检修工作由值长直接批准。
(六)设备检修申请登记,不能代替工作票,设备检修开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七)凡超越上述规定的特殊问题及有争议问题,应及时汇报公司领,按上级要求执行。
六、批准及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七、负责组织实施及解释部门
本制度由生产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