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微型企业须知[优秀]_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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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如:1.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自治区、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2.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3.“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等)

“微型企业”的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二)属于下列“八类人群”之一:

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术专业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的毕业生。

2.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3.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4.“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5.库区移民。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置的水库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6.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的人员除外。

7.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8.城乡退役军人。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三)无在办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五)“八类人群”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一、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应当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的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五)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提交毕业证;2.城镇失业人员提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返乡农民工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或原用工单位证明或异地经商证明材料;4.“农转非”人员提交能够证明其由农村户籍迁入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5.库区移民提交移民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6.被征地拆迁户提交征地合同或征地补偿协议,或者是征地拆迁机构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7.残疾人提交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8.退役军人提交退役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创办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创办人签署。

创办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

三、微型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2.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3.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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