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注意事项_学生校外住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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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退宿注意事项
根据教育部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我校出台了《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宁大政„2006‟6号),其中对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做出了规定。鉴于目前申请校外住宿的情况日趋复杂,现对原有的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一、申请校外住宿
第五章“申请校外住宿”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且年满18周岁的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在每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其中“每年5月15日至5月30日”是指学生向学院递交申请的时间。“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本人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长期安静调养。办理此条医院证明上需写明类似“不适宜群体居住,建议不在学校住宿”的说明;
2、亲属有重疾只有学生本人照顾(需街道以上相关证明);
3、已婚;
4、已申请住宿的走读学生。
5、其他:延长学业学生。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程序”也作了规定。
具体操作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批前必须主动与家长联系,并留下联系记录,以备查)——学生提供房屋出租许可证、房主身份证、租房协议(这几项必须齐全,类似租用文萃新村房子,没有出租许可证的,不办理。)——学院审批(请副书记签字同意,并且填好是否与家长联系)——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其中第4款中“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备案时间确定在6月20日之前。
第5款“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应在每学年最后1周前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凡不及时办理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最后1周前”是指最迟期限,原则上应在审批同意后一周内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二、退宿
1、第四章“退宿”的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退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住宿时间(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受理日期为住宿截至期限)不满一个月,按全额退款处理;开学后超过一个月而不足一个学期(含满一个学期),按一学期收取;超过一个学期而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
住宿费全额退款的情况是指新生报到后退学的住宿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全额退款处理。
2、第二十五条“办妥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离楼,延期搬出的,按每天20元交纳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长期不搬的,可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其中,“办妥退宿手续的学生”包括应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且超过规定时间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