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申请_申请住房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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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保障证》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

2、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低于市ZF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3、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

4、城市重点工程需要安置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拆迁户,必须取得市住房保障局统一印制的《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核表》。

5、未婚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以上前提条件下,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汉族,男22岁,女20岁;少数民族,男20岁,女18岁);

6、离婚家庭无房一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具有以下条件:

(1)离异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

(2)离异时间必须满2年;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过房改购房的;

(2)已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购买过商品住房的;

(4)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未退出的;

(5)从外市县调入,在本市工作不满两年或在调出地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已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6)单位奖励赠送过住房的。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取得《银川市住房保障证》的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等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户籍;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5)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低于500元。

(3)家庭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本数)。

四、申请廉租房租金核减的条件

(1)承租直管公房家庭;

(2)享受ZF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曾经租住直管公房、享受公房房改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家庭,因重大疾病、离异等情况成为无房家庭的,需自房屋转移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银川市住房保障证》办理审批程序

根据《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为做好《银川市住房保障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制定本程序。

一、需提供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初审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所需的材料。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初审申请人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并符合规定要求;

2、填写《银川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登记审批表》;

3、在社区内进行公示(10日);

4、公示期满符合保障条件的,或有异议但经补充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连同统一要求的电子汇总登记表上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ZF;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填写《银川市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5、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ZF经审核后,在《银川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连同电子汇总登记表一并上报辖区民政部门复审。

(二)复审

辖区民政部门在收到《银川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登记审批表》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电子汇总登记表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三)审批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各保障所按各区民政部门报送的《银川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登记审批表》,建立申请人档案,并审核申请人住房三联单;

2、市住房保障中心各保障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局审批;

3、经市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报纸、ZF网站等媒介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4、经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住房保障登记,发放《银川市住房保障证》,建立个人住房保障档案记录。经公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填写《银川市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实施保障

(一)廉租住房保障

1、纳入廉租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纳入实物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纳入轮候程序,具备条件时,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3、纳入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核定标准核减直管公房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纳入轮候程序,具备条件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办理承租手续。

(三)纳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执《银川市住房保障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售房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连同《银川市住房保障证》一并报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备案。

2、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在《银川市住房保障证》上注明“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后将《银川市住房保障证》存档。

3、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每月初将上月的《银川市住房保障证》备案汇总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记载到申请人住房保障档案中。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持有《银川市住房保障证》的申请人保障实施情况进行年检,并不定期进行动态巡查,并在《银川市住房保障证》上登记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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