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提交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电子备案申请的通知_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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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提交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电子备案申请的通知
北京口岸各食品进口商(收货人):
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从即日起,已经取得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资格的进口商,请及时登录国家质检总局“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备案系统,企业端网址:)。
二、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登录电子备案系统提交申请,填写指南见登录网页下方的《用户手册》,请进口食品收货人及时通知国外贸易伙伴完成上述备案。
三、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号名单之前,申请人可下载我局网站“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文中的“附件4: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名录”查询备案号。
特此通知。北京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及时提交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电子备案申请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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