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办游船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_关于申请游船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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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办游船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河湖、水库、公园、风景游览区等水域内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均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三条 开办游船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通航水域和游船,船舶须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船舶驾驶员、轮机员等船员应取得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
2、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须高出船舷40厘米以上,并设置稳定的台阶板,具有固定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
3、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大小,须设置相应的救生、救护器具及救护人员;
4、有满足业务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负责人;
5、有与其开办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第四条 开办游船业务须提供以下文件:
1、《北京市开办游船业申请书》;
2、安全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信证明;
4、办公场地证明;
5、船舶有效证书;
6、船员职务证书;
7、主要管理、业务人员情况;
8、安全保障制度。
第五条 开办游船业须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1、申请者持所在单位证明和第三条所规定的文件,向城近郊区管理处、远郊区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所提供的文件在5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交通局审批;
3、市交通局对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于10日内向以下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1)、在市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园内开办游船业务的,征询市园林局意见;(2)、在市水利局管理的水库等水域内开办游船业务的,征询市水利局意见;(3)、在其他水域内开办游船业务的,征询水域管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以上部门批准同意后,市交通局于10日内做出最后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签发“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合格证”。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水上旅游运输的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