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_重新鉴定申请书

2020-02-26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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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沙岭子镇沙地房村。

法定代表人:崔建业 联系电话:5910000 被申请人:刘永胜,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北街1号院7号楼5单元302室。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被申请人刘永胜的伤残,对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不予认可。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刘永胜与申请人张家口联润美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现申请人不服宣化区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129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刘永胜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并认为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适用,理由如下:

一、选定鉴定机构存在程序性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是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鉴定,完全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程序违法。

二、宣化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2015]临鉴字第129号的鉴定人违规,鉴定内容欠缺真实、客观,前提依据不足,致使最后鉴定意见(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缺乏说服力。

1、该鉴定意见书第2页,在第三项“检验过程”的第1条对被申请人的肢体活动功能叙述:头部未见明显外伤,颈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前屈20度,后伸30度,左右侧屈各20度,腰部活动功能稍受限。没有提供检查图片,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病历2015年7月28日的“放射诊断报告单”左下方印象:显示被申请人除了原有颈椎管狭窄症、腰椎管狭窄症,还有强直性脊柱炎。这些原有的疾病足以使被申请人肢体活动范围受限。

3、该鉴定意见书第2页,第四项“分析说明”叙述:伤者这次颈部脊髓不全损伤伴不全瘫的后果,是在原患颈椎管狭窄症的基础上由这次外伤作用下造成的。因此不能完全依现有后果程度评残,应酌情降级评定伤残等级。未对原因力大小进一步说明,降级是从哪个级别降低的。被申请人的损伤程度经公安部门鉴定为轻微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3项,轻微伤的概念: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轻微功能障碍。通常情况,轻微伤是不会构成伤残的。

4、该鉴定意见书第4页的两张照片时间均为2015年6月27日,与被申请人受伤时间2015年7月27日相差一个月。这是被申请人受伤前的照片,不能以此照片作为被申请人伤残评定的依据。

6、该鉴定意见没有对损伤当日以及评定日的影像资料附图片,以证明损伤时的情况及恢复情况。

现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允许。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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