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_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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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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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浦民催字第44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上海超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超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230150,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5,512元,汇票申请人、持票人均为上海超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上海市洋泾支行,收款人为海盐裕丰标准件厂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超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符红?N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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