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首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_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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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首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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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杨民催字第98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上海智首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53弄15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叶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节红,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上海智首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EM0239125378、面额为人民币10,545元、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均为上海智首科贸有限公司银行转帐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智首科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 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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