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须知_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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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诉期限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哪些情况下申请再审,法院应该受理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知识延伸: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七、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得不知的那点事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背景与路径

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交往的深入复杂,社会纠纷的状态也走向多变、不可捉摸。“变脸”的艺术从川剧走出,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孔不入,你不知道何时会被别人联合起来“摆一道”。社会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人利益,或者案外人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得知自己利益被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此,如何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案外人权利的救济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将这种程序成为“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二种是《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这种案外人申请再审又称为“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就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27条。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两条简短的解释远远不能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所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揭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出现的一些状况,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自有房屋一套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2008年9月,A公司又将该房屋以2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C公司,当日C公司交清了房款,约定一个月后去办理过户手续。后A公司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C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将上述房屋归C公司所有,A公司在执行期限内协助履行。同年,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B公司提出自己已购买该房屋,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错误,法院不能执行,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能否得到追求?

从这个并不特别复杂的案例中,我们认为可以牵扯出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所谓“案外人”范围如何界定?

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个定义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比如说夫妻将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案外人”的范围做一个具体的界定。对此持谨慎态度的人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持乐观态度的人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由于法律法规还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在该问题上目前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一种特殊的案外人,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中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这是司法解释对案外人进行排除的唯一规定。

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限制?

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这种物权既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候,提出的事由无须与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样,但是必须符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只是程序性损害、给付不特定标的物、一般债权或行为的,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而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这是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最大的不同所在。

第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如何展开?

两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是不同的。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是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解决执行标的物的权利争议,如果能够提起新的诉讼,就不能申请再审,比如说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先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执行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应该补充的一点是,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提出,而执行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也是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开展的。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辨析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我们认为,此种看法有待斟酌。从立法目的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本质上都是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但是它们还是存在根本性的区别的,它们是两种并立的诉讼。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规定在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体现再审的基本特点。民诉法第56条第3款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出申请且须经审查不同。再次,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例举,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对“执行标的物”或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最后,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们认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补诉”,是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而非再次审理,因此,不能将两者混淆。

案外人申请申请再审之诉并非三言两语的规定可以说清,本文仅以简短的篇幅对部分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成为正在迷茫中的案外人敲开再审大门的“金砖”。当然,我们也欢迎大家对此问题给我们提供您的意见或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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