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程序_开具红字发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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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程序
购货方申请开具
一、前提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提交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原件的,提供专用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事项说明:认证时间,认证结果,错误具体项目,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具体原因,正确事项或退回折让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同时提交折让或退回的协议、双方说明、退货单原件及复印件。
5、从开票系统导出的申请单电子数据盘。
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司提供”,审核后原件退企业。
三、注意事项
1、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时,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2、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因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补充提交打印的无法认证界面)
4、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6]156、国税发„2007‟18号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程序
销货方申请开具
一、前提条件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不符合作废条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不符合作废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份(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纳税人已开具的原蓝字专用发票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原件。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情形,需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情形,需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从开票系统导出的申请单电子数据盘。
销售方主管分局在开具通知单后,在原蓝字专用发票上加盖“已开具通知单”的戳记(由分局自行刻制)后退回给纳税人保管。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注意事项
1、以上发票均未认证。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填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填报
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6]156、国税发„200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