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高申请指南_国高申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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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科
关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并附加盖公章的科技人员信息表,分为:姓名、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栏);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和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
企业在申请认定前,需到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行政区域选择深圳市(注册登记信息务必与申请书中保持一致),注册登记成功后,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留复印件,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留复印件)等有效证明到上步中路深圳科技大厦二楼203室(联系电话:83671377、83671210)办理注册用户激活手续。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说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代理申请事宜,请申请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名单(2016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