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初稿)安合章_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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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
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海路256号。联系电话:***(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系董事长。
申 请 事 项
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安合章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 请 理 由
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于2014年月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安合章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了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此致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远
二〇一四年月日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初稿)安合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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