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指南_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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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第2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2.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80号公告。3.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88号令。
三、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和卫生制度。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4.从业人员健康并具有相关经验。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张家港检验检疫局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4.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和检查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和检查时间不包括在内)。
七、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初次行政许可发证收取证书费30元,行政许可延续收取证书费10元。
八、申请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应提供如下材料(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书一式两份外,均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见www.daodoc.com “办事指南栏目”)。2.《营业执照》复印件。3.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5.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6.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7.生产原料组成成分、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8.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9.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10.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食堂)。11.年度卫生工作总结(适用复查换证)。
九、有关事项说明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书有效期1年,请在到期前1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联系电话:58387521(认证监管科)
发布单位: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