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申请补发土地证书一次性告知书_土地所有权灭失证明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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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申请补发土地证书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人:已经合法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利证书、确认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

二、申请时限:发现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及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土地证书。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申请,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盖章,原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不需提供,复印件×1);

2、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不需提供,复印件×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不需提供,原件×1);

4、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自然人不需提供,复印件×1);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权利人向原登记机关报失土地证书的报告(原件×1);

2、查阅复制原土地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

3、查阅复制原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1);

4、查阅复制原土地登记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复印件×1);

5、土地权利人在《淮安日报》等公开媒体上刊登的土地证书灭失、遗失的文字声明(原件×1)。

四、有关事项

㈠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原土地权利没有抵押、转让等情形。

㈡被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法人代表委托他人代理的,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法人盖章、代理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代理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㈢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新土地权利证书是“补发”、原土地权利证书号、原土地权利证书是灭失还是遗失。

㈣复印件验件办法

1、申请人持原件和复印件交县国土局窗口工作人员验件,无误的原件退还。

2、申请人无法持原件到县国土局窗口的,请原颁发机关验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验件。

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㈤除图纸外,纸张一律用A4纸。

告知人:受告知人:二00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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