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书_工程合同再审申请书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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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某某市人民法院(2002)某某民初字第248号、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某某中民终字第36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确有错误。为此,请求院长将此案提交审委会讨论,依法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原审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2002)某某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企业经营承包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押金3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1251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某某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认为,原审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判决被告主体资格不符。

本案原告起诉所指被告浙江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早已于2002年4月26日变更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某某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和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9日作出的二审判决,均仍将已经变更了的浙江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对其作出实体判决,实属错误。

二、原审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企业经营承包合同》无效不当。

原判对被告将所承包的工程部份发包给原告承包认定为转包,并认定原告不是被告单位职工,也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从而判决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申请人认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不清,确认合同无效错误。申请人且不谈其提交了大量事实证据,被一审任意否定是不对的。即便是事实,亦不当然产生要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为,首先,本案原、被告承包的形式,是建筑工程业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建筑领域中广泛存在,这自然有其客观合理性,否则不会广泛存在。其次,本案原、被告所承、发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顺利,按时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尚未影响工程质量,当然不可能存在,确也没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再次,由原告承包施工该工程,建设单位一直是知道的,但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应当认为是总包单位对实际施工者的概括性授权或者建设单位默许实际施工者的行为,从而产生了表见代理。第四、新合同法制定的一个重要基本思想,是贯彻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不使用行政于预,尽可能减少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最后,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中,未见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故原审判决犯了判非所诉的错误,这是显而易见的。

三、原审认定被告垫付资金数量有误。

被告确为原告承包的工程垫付了大量资金,被告翻脸不认帐,而原审对被告为原告承包工程垫付资金认定有错误。如

一、原告在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中,购买了何某某的沙石而货款未付,何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该案经某某市人民法院调解,作出了(1999)某某经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为其垫支付了货款40000元、诉讼费用2114元。此垫付款项事实清楚,有据可查,但原审却未作认定,是很不应该的。如

二、被告还为原告代支付了该工程小工工资107450元,有清单、收条和票据为凭,足以证明该事实,可一审法院亦未作认定,有失公正,使被告难以信服。

综上,请求贵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尽快对本案作出“中止原审一、二审判决的执行,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民事裁定,并通过再审后,依法作出更加合情、更加合理、更加合法的民事判决。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0 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一、二审判决书各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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