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周恩美)_再审申请书生命权

2020-02-26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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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周恩美,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威宁县草海镇前时村四组。

申请人:戴定然,男,1950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周恩美之夫。

被申请人:罗义仲,男,38岁,彝族,自由业,住威宁县草海镇威昭路县植保站职工宿舍。

申请人因不服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2008)威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威宁县人民法院(2008)威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

2、因本案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2002年9月25日,管林清与我商议,说她认识县联社的人,能否用我的房产证贷点款,各用一点。我同意后便用我的房产证向她侄子管毓敏(县联社)贷款20000元,我使用15000元,管使用5000元。

2003年8月,罗义仲找到管林清说他急需钱购车,想用我的房产证去贷款。我说房产证在县联社,还款期未到也还没还款房产证取不出来。罗说我替你们还贷款把房产证借我,我表示同意。一天(时间记不清),罗义仲就开着车把我和管林清带到联社,我们走进去,罗用自己的20000元替我们还了贷款,但是县联社不同意把房产证给他,说房产证 1

交给户主不能给别人,第二天我才去把房产证拿回来。本来我也是想把房产证给罗的,但“业内”人员对我说,罗是要贷八万,怕你是不想要你的房子了!我被提醒后就未将房产证给罗。

2006年7月28日,我将15000元的款还给了罗义仲之父罗德松(罗打了收条)后罗义仲不认,我又于2007年10月24日给了1000元给罗义仲作利息(罗义仲打了收条)。管林清的5000元欠款已还(罗德松打了收条)。

2008年5月,罗以为我的收条失落(也曾找不到),另认为我找不到管林清了(住海拉乡),故编造我如何如何借其款的事实恶意诉讼,诉讼中因种种原因我遭败诉,诉讼中两个孩子在法院门前失落,在一年的寻找孩子中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整个案件的贷款,替还贷款,欠罗款,还罗款的过程,与我申请人周恩美之夫戴定然没有任何关系。

由于我们败诉,被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令我交掉所谓欠罗义仲的款13100元(余款还要执行)。

据此,特敬请县人民法院明鉴,以还申请人一个公道。呈

威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恩美

戴定然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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