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申请基本条件要求_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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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申请基本条件要求
在符合《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设立“北京市工 业发展资金申请基本条件要求” ,该条件同等适用于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条件: 贴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补助, 贴息率 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 贴息年限原则一年, 重点项 目不超过二年。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主体要求:(1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要求在本市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从事对 科技园区及工业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部门及企业, 要求企业在本市工 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 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申报主体可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 织。
2、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 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 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4、已与银行签订中长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已经开 始付息。
5、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符合国家和北京市 产业政策及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 符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当年公布的“北京市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导向意见”。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7、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8、申请贴息额度计算方法: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 5.4%的按 5.4%计算 一年期利息,低于 5.4%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 度不超过 1000万元(中小项目原则不超过 300万元。
二、申请拨款补助的条件: 拨款补助用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项 目、重点企业及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项目。
1、申报主体要求:(1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要求在本市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从事对 科技园区及工业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部门及企业, 要求企业在本市工 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 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申报主体可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 织。
2、企业注册资本 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300万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 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 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5、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符合国家和北京市 产业政策及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 符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当年公布的“北京市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导向意见”。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7、区县企业拨款项目要求由区县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推 荐意见。
8、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9、申请拨款额度计算方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拨款额度根据项 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项目需同时满足如下要求:(1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2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20%;(3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20%(或项目总投资的 10%;(4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万元。
三、申请投资入股的条件: 投资入股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 股 , 入股资金以政策性引导为主,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 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和软件产业投资项目。
1、申报主体要求:(1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要求在本市 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从事对 科技园区及工业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部门及企业, 要求企业在本市工 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 对招商引资项目可放宽申 报主体注册地要求, 但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 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 本市;(4 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申报主体可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受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2、申请入股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 大发展潜力。优先扶持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项目、对工业经济具有总量拉动和结构提升作用, 科技含量高, 附加值高, 资源消耗低, 对重点产业构建和完善产业链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招商引资项
目、以及优化投资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3、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 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 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5、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符合国家和北京市 产业政策及工业和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 符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当年公布的“北京市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投资导向意见”。
6、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7、政府跟进投资适用于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 [2001]4号规定的微电子项目。具体条件参见京政发 [2001]4号文。
超过上述拨款比例项目其拨款额度需单独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专题会讨论决定, 超过拨款、贴息及入股最高额度限制的项目需报市政府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