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申请_异地变更执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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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发布时间:2012年7月29日
来源:武汉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113 申请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由省司法厅收回并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出具其在本省执业情况的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其调出执业的意见;申请人在拟调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市(州)司法局提交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属单位申请人直接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市(州)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核对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签署同意执业登记的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4、省司法厅完成审核程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省司法厅应在十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6、司法鉴定人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程序,参照执业登记审核程序的规定办理。
办理期限
1、省司法厅或市(州)司法局对申请人申请执业登记材料审核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
2、市(州)司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报送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省司法厅自受理市(州)司法局或申请人申请二十日内应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最多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请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参照执业登记审核的期限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