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申请办理须知_申请住房补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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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申请办理须知
一、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
无房教职工领取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表》,由二级单位汇总,于2008年3月7日5:00前交国资处住宅科。
2、造册公示
住宅科收到《审核表》后,及时统计汇总,编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清册》,并在校内公示15天。
3、核准发放
公示结束后,将《清册》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逐月发放至本人工资。在公示期间,如有教职工反映问题或举报,国资处将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外调工作,逐一落实,并报校房改领导小组最终审核。
二、一次性预支“住房专项补贴”程序
无房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凭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经单位审查,报国资处审核同意,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无房教职工预支住房专项补贴协议书》后,由财务处支付。
三、注意事项
申请住房补贴的教职工须认真填写《审核表》,如实反映自己及配偶的住房情况;调入我校的教职工须及时提供原工作单位的证明资料。如有弄虚作假而领取住房补贴者,一经查实,五年内取消其住房分配货币化资格。已领取住房补贴的,除限期责令退还住房补贴款本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复利计息)外,同时加收已领取补贴额10%的罚金,并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表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件
西建大[2008]15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无房教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缓解无房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住房压力,稳定教师队伍,在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基础上,学校根据财力状况,决定发放住房专项补贴(以下简称“本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学校事业编制内的无房教职工。包括: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简称老职工;2000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简称新职工。
教职工如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七、八条所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补贴。
二、发放标准
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的月标准工资12%住房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专项补贴23%,按照月标准工资35%的比例逐月发放,连续发放96个月(自
第97个月起,只享受《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住房补贴)。
月标准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三、发放办法
1、从2008年1月起,本补贴逐月随工资发放。新进教职工人事关系转入我校次月起,开始执行本办法。
2、无房教职工在校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时,可一次性预支本补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的12%部分不预支。预支住房补贴,须与学校签定履约协议书。学校根据财力状况,每年确定专项资金额度用于一次性预支,超出部分列入下一年预支。
3、对于已经享受了本补贴的教职工,自领取本补贴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不足16年的,离校时须按同期贷款利率按复利计息,将本金利息一并返还学校。
4、本补贴以2007年12月31日的职级为准,职级发生变化次月起执行新标准,但已经提前支取者不再补发。
四、其它
1、在实施期间,若地方政府政策有调整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本办法将做相应调整。
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西建大[2004]274号、[2005]15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