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助学贷款申请及细则_电子科大转专业细则

2020-02-2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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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加快人才培养,帮助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特制定《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是一种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加以指导。学校指定学生处管理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学校指定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行。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通过所在学院向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电子科技大学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三)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用);

(五)符合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向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领取《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一式三份,借款学生(以下称借款人)、学生处、贷款银行(以下称贷款人)各一份)。借款人按申请审批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并签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初审后,统一上交学生处。先由学校学生处联系银行,商定贷款金额、人 数及签约时间;学生处向各学院发放贷款通知,学生到各学院学生科领取《贷款申请表》并填写;银行审批并确定最终贷款名单;组织贷款申请人与银行签订合同。

第七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学生证及复印件;新生在换证件期间,由学生处出学生身份证明,当借款人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后,再补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借款人父母身分证号码(父母中一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在指定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或“卡折通”帐户;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包括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贫困证件原件等。

第八条介绍人

介绍人为我校学生处。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见证人

见证人为各院系所中心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以及年级辅导员,其职责为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另一位见证人也可以是借款人的父母、同学。

第三章贷款金额的核定

第十条助学贷款主要是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助学贷款时,其学费贷款和住宿费一并申请(也可只申请其中的一种)。最高贷款金额6000元/年。

(一)学费贷款用于贷款学生向所在学校支付学费。发放学费贷款的金额为全额,即学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为学生所在学校当年应收学费的总额。

(二)住宿费贷款用于贷款学生支付学校住宿的费用。

第十一条学生处根据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校贷款规模,分配每个学院的年度借款金额。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后,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将款项划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接到款项后通知借款人完善手续。第十四条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定合同,分期发放。贷款人分期启动合同,发放贷款,其中学费和住宿费以学生名义转入我校财务处帐户上。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变更:

(一)借款人中途要求终止贷款的,可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校奖贷中心向贷款人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二)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还贷或减少贷款金额的必须由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和贷款银行审批后,可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和经办银行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要求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当借款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学籍或死亡的;

(五)学习成绩较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借款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十七条助学贷款发放后学校将配合经办银行了解借款人的动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敦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要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借款人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2004年9月以前贷款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即贷款人所借贷款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2004年9月以后,实行借款人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人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贷计划,还贷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二学士学位,借款人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第二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如遇利率调整,贷款银行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贷款学生。结算方式由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为了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予以还款利息补贴。由学生个人负担50%,财政贴息50%,从2004年9月以后,实行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人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应按照《若干意见》中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借款人毕业后如暂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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