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申请人行政文书存在瑕疵的处理_撤销行政处理文书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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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04年4月)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者无效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条(重大明显违法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四)明显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其他明显违法的。

第二十四条(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一)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限定期限内不提供认定事实主要证据的;

(二)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

(三)重复处罚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十五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或者复议权利的;

(三)行政机关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

(五)行政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

(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行政程序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任何法律规范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情形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法律规范依据的。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给予被申请人补偿或者安置等为前置条件,而前置条件尚未实现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没有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的;

(三)没有依法送达的;

(四)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明显违背法律规范的行为的;

(五)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实施事实上不可能实现的行为的;

(六)执行标的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的;

(七)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时发现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不存在上述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裁定准予执行,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瑕疵,人民法院应向申请人或其上级机关指出或发出司法建议。行政法和民法各自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对于时效中断,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

(一)时效中断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如果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按照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来认识,那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了排斥性的规定。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所以实践中一般是没有中断的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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