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_商业票据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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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
2006 年 9 月 14 日
一、产品概述
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代理人代理持票人向我行提出票据贴现申请及办理票据贴现手续,我行经审核符合办理贴现条件的,接受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直接将贴现款项划付给持票人的贴现业务。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贴现无合法商品交易的票据,票据业务相关方不得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套取银行信用、违规使用贴现资金。目前,该业务在我行部分分行试办。
二、适用的票据种类
1.招商银行系统内承兑的商业汇票。
2.招商银行系统内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
三、基本申请条件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即持票人)在我行开户,并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必须存在真实的代理关系。
3.当日开出的票据,不得在当日办理代理申请票据贴现。
4.拟办理代理申请贴现的商业票据为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
四、业务程序
1.除一般贴现业务需提供的资料外,符合条件的被代理人、代理人按我行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2.被代理人需要办理票据贴现时,应将有关票据正本及相关基础交易材料等我行办理贴现需要的资料提交给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其收取票据并将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给代理人。
3.代理人收到被代理人的相关资料后,填写《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书》,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代理关系(具体背书内容为:“××(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贴现”,票据背面记载的被代理人名称应为全称,并与票据正面记载的被代理人(即收款人)名称完全一致,同时代理人应在票据背书栏加盖其预留于开户行的印鉴,随附被代理人提交的有关票据资料,一并提交我行。
4.银行内部审核票据。
5.银行内部审批后将贴现贷款直接划入被代理人在贴现行开立的、户名与被代理人名称完全一致的账户。
6.如代理人申请办理的是买方付息方式的贴现业务,则我行根据被代理人的直接前手(即商品交易合同的“买方”)事先提交的《票据贴现买方付息承诺函》收取有关贴现利息。
五、业务试办分行
1.重庆、广州、深圳分行按照已经报备了当地银监局和人行的《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2.天津、上海、福州、武汉、佛山、成都、昆明、北京、南昌、长沙分行按照已经报备了银监会和人总行的《招商银行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3.其他分行开办此类业务必须取得总行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