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云南省人民政府(材料)_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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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申请人:何勇,男,55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南门村。
申请人:何志钦,男,26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南门村。
申请人:钟文英,女,南路。
申请人:杨敏芝,女,街64号。
申请人:姜莲,女,区南门村。
申请人:严云和,男,社区南门村。
申请人:甘利军,男,社区南门村。
申请人:黄建兴,男,社区南门村。
申请人:王开禄,男,社区南门村。
申请人:王宗明,男,社区南门村。
60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环城53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南城40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38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 35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 42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 67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 61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 1
申请人:甘忠,男,62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南门村。
申请人:李成林,男,38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南门村。
申请人:龚绍珍,女,68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南门村。
申请人:郑金华,男,38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南门村。
申请事项
申请给予处理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南城三社停车场房屋及门面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问题。
申请请求
请求云南省人民政府责令并监督楚雄州人民政府给予申请人办理元谋县元马镇双龙社区南城三社停车场房屋及门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请求云南省人民政府给予解决我南门三社部分农户与南门三社村集体的土地权属争议。
申请理由
元谋县元马镇南城三社在1993年申请建设一个停车场,经
元谋县土地管理局以元土征字【93】15号和楚雄州土地管理局楚土建字【1993】第60号文件批准,并报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以云土复【1993】建字第125号文件复核同意,元马镇南城三社集体取得坐落在元马镇马街南路108国道线西侧5793.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停车场。为进一步发挥停车场土地使用效益,南城三社在停车场边上临街建盖房屋一排。因停车场所用的土地未与农户办理过征地手续及支付征地补偿费,为妥善安置农户,南门三社于1996年底召开村民大会同意,于1997年1月15日将邻108国道边的前排铺面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本社农户永久使用,部分受让农户与转让方南门三社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
其中,存在元马镇党委政府在职的干部聂宗文与该土地存在利益关系(即:土地权属争议)我村的5户霸道农户在全村民大会及村民小组,没通过,即不同意的情况下建盖房屋。现以相隔13年,至今没有得到解决。2008年至今我们申请人找到元马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副镇长郑世荣却口头告知,他说:“你们这事情有些复杂,元马镇政府确实没有能耐处理”。
2009年7月申请人找到了元谋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副县长却口头告知无法解决土地登记和土地争议,他说:“你们农户不服可以请律师走私法诉讼,诉村民小组也行、诉元马镇政府也行”。申请人在无耐的情况下找到了元谋县国土资源局、楚雄州国土资源局,电话走访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云南省土地
部门却口头告知你们投诉的事情不属于土地违法,而是属于土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998年12月22日,南门三社将申请人何勇、杨敏芝和钟文英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处理方案报政府审批,元马镇政府签署同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申请人到土地管理局办证,却遭到土地管理局以南城三社不到场为由屡遭拒绝,至今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办证问题。2009年5月,申请人何志钦与钟文英向元谋县政府提出情况反映,要求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在信访材料上批字,《请县国土局牵头协调处理》,元谋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22日答复决定:“
(一)南门三社获准用地面积5793.36平方米,1996年5月城镇地籍调查实测面积为6112.7平方米,比批准面积多占319.37平方米,存在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应补办用地手续。
(二)南门三社将少批多占的319.37平方米用地手续完善后,与原批准面积一并报元马国土资源分局,按程序依法办理南门三社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南门三社办结初始登记手续后,按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程序,依法办理申请人等农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上述决定作出后,申请人请求南门三社出面协助办理手续,南门三社相关领导没有人愿意出来处理事情,元谋县政府也不履职,不作为,决定下来却不付诸行动。由于南门三社及元谋县政府的办证拖延,一
拖就是十多年,导致申请人家没有能够及时的建房,时间一长将导致需要花费的资金成倍数增长。另外,原审批的停车场没有建房的部分,有的被荒置,有的被用来收废品,没有能体现其使用价值,纯属浪费土地资源。
申请人在元谋县政府不作为的情形之下仍然找南门三社和县政府,县政府却又口头答复无法解决问题,要求申请人去法院告村小组,而法院却告知不属于受案范围,这意味着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又成了泡影。难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永远得不到维护吗?恳请云南省人民政府责令并监督楚雄州政府尽快解决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问题,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此呈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何志钦等共14人已多次向楚雄州
人民政府、楚雄州国土资源局、楚雄州信访局发映,至今未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