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出国申请护照须知_中国公民申请护照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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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国申请护照须知
1、我市居民首次申请护照或原护照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和符合办照规定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叁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若持有已失效的护照需交验,若护照遗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4)、特定岗位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政审意见。
2、申请换发护照
(1)、换照的情形有:护照有效期将至;护照签证页用完;护照被损坏申请换发的,出具护照收缴证明;三个月后再办理换发护照的手续;护照被涂改,已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处罚终结三个月后,可以予以申请换发。
(2)、提交材料:填写完整的《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加注申请表》;符合办照规定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经核验原件的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影印件;拟换发的护照原件和资料面影印件。
3、申请补发护照
(1)、护照遗失在国内(省内、外)申请补发。应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后向原受理办照的公安机关备案,原办照机关开具《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报失证明》,申请人凭《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报失证明》在厦门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受理申请补发申请。
(2)、在境外遗失护照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直接申请。(3)、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要求补发的,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
4、申请护照延期
根据公安部启用97版护照规定,原有92版护照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延期申请一律改签97版护照并做护照换发加注。
5、申请护照加注
除性别、身份证不能变更加注外,护照换发、补发日期、延期、合订使用、姓名拼音、增加(减少)偕行人、出生地等都可以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申请进行加注,可以加注一项,也可多项。
军人、华侨、外省(区、市)在闽暂住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联系电话:2022329、2262203 地址:新华路43号
收养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本市居民收养子女,已办理收养登记证。
2、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无《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子女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核准。
二、所需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弃婴未落户除外)。
4、无《收养登记证》的,需提供有关收养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尚未落户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落户本市福利院集体户,收养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将被收养人的户口从福利院集体户移出,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已办理《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已在本市以外落户,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领准迁证,凭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4、对无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子女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由区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公安分局核准。收养人持公安分局批准件及本人的户口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有《收养登记证》,直接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申领准迁证。材料齐全,派出所、分局应当场办理;无《收养登记证》由区民政局核实上报的,公安分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联系电话:2034304、2262233 地址:新华路43号
厦门市人事局办公室电话:5052352 人才开发处:505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