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设施试生产、环保验收、电价申请程序_环保设施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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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设施试生产、环保验收、电价申请程序:
环保设施竣工→提交试生产申请(附相关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试运转(不须试运转的,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自试生产之日起,及时开展环保验收监测工作→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竣工环保验收申请(附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工程竣工环保验收会→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重新申请验收)→提交电价申请材料(附相关材料)→材料审核、脱硫电价现场核查、审核会→审核通过,取得批文。
1、申请试运转须提交的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 竣工工艺流程图;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2、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3、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
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 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
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 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4、验收合格的条件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
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术资料齐全;
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 有规范化排污口;
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5、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6、验收时限
现场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者,环保部门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7、申请脱硫电价须提交的材料 168小时测试报告; 脱硫设施运行记录; 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所在市级环保部门推荐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