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管埋设的协调申请_排污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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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管埋设的协调申请
古山老人会/凤岗村委会/祥平街道办:
本人家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凤岗村古山里36号,原住宅为砖混结构平房,无卫生间,正常洗涮生活用水从排水沟流出。2006年申请翻建,并于2007年底建成使用,新楼房建有化粪池,需埋设管道排污。
原排水沟的下游有多户住家(洪定劝、洪永远、洪翻斌、洪华丽、洪天站、洪进根、洪作藤等),因近年来新农村的发展建设,从第三家洪翻斌开始排水沟已成明沟,明沟下密布管网,并挖有两处化粪池,无法再新埋管道;而第二家洪永远也因近期翻建,将原排水沟改道、放置涵管后填实,涵管的内孔径只有20厘米,里面也不能再放置水管。因此我家的污水管道无法沿原排水沟埋设。
依周边的建筑地形现状,我家化粪池的排污管还可沿两个方向埋设:一个是沿洪进根厝和洪放猛厝间巷道,下到牛棚与菜地间小道后排到策漕;另一个是沿洪天水厝和洪放猛厝间巷道、洪天水厝和洪放水厝间巷道排到水沟。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我们和周边的几户邻居友好协商,结果不禁人意:洪放猛不同意排污管从他和洪进根厝间巷道通过、但同意从他和洪天水厝间巷道通过;而洪天水不同意排污管从他厝边巷道通过。至此排污管尚未能取得邻居认可埋设。
因洪放猛的房子也在2008年上半年翻建,我家的排污管无法埋设,污水只能暂时排到旧水沟,因污水的臭味和明沟的关系,给下游的几户邻居造成了空气污染和生活的不便,对此我们深感愧疚和无奈。
现洪放猛的新房已贴好外墙砖,很快可拆外脚手架平整两边巷道。特向贵部门申告,请贵部门及时出面组织沟通协调,督促各方尊重邻里的相邻权,使我家的污水管道能够顺利埋设,避免因排污问题引起邻里纷争扩大升级、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希望通过贵部门的支持和大家的努力,协助我们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我们不想因排污问题造成邻里纷争,破坏和睦的邻里关系及和谐安定的社会关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洪作尧
2008年8月8日
相邻权是指相邻关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之间因行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一方行使权利的合理延伸,另一方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制。相邻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相邻权的主体必须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二,相邻权的主体所占有的不动产必须是相毗邻的,动产的相邻不发生相邻权问题。例如,甲、乙的房屋相邻,就会产生相邻防险关系、相邻排水关系等。
第三,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行使权利上所体现的利益。相邻权的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相邻权的内容是相邻权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对相邻权作了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土地通行和占用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二、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占用的一方如果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发生矛盾在经过调解无效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邻多方共临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用水。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改变水路或者独占自然用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因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截水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排水一方应当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人应当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第三、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的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