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评审与审批_贷款申请审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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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评审与审批
(一)贷款申请
1.县、区支行及其以上机构为我行项目贷款的受理行,具备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在向我行申请项目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借款申请。
(2)项目建议书。
(3)经有权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
2.受理行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3.受理行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和贷款项目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对有贷款意向的项目,向上级行报告,并纳入贷款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贷款评审
1.对初审同意的项目贷款,按照总行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办法及相关贷款评估实施细则进行调查、评估。
2.信贷部门对项目贷款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满足本章所述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3)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4)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5)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及可靠性。
(6)相关资料及情况。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验证贷款风险度。
(三)贷款审批
1.信贷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议。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2.项目贷款审批权限具体按照每年度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授权或转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3.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
在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以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我行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4.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