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_申请专利资助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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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专利申请资助
一、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
(三)委托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代理费。
(四)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五)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六)获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二、政府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 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 元。第六条 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 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 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1个国家或地区。)
3、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 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地区。)
三、申报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
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供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需核对原件)。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盖章的请求书的首页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所在地的居住证明(需核对原件)。
(五)涉外专利申请还应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的营业所或居所的身份证明。
(六)专利申请经过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申请代理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和专利证书。
四、申报时间:1月份、7月份(此申报时间仅供参考,具体时间以政府公布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