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_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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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推进创新成果的专利申请,根据《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黔知发〔2012〕20 号),结合《2014 年贵州省专利申请工作计划》(黔知发〔2014〕4 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及方式
(一)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在中国大陆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
(二)省内高等院校、国家和省级科研机构申请的发明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
(三)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请的发明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年度申请 20 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
(五)实施期内的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以及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县(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和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
利授权后给予资助。
(六)贵州省高校在校大学生申请的发明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
(七)“多彩贵州”旅游商品两赛一会获奖作品申请的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同一主题专利申请资助不超过 10件)。
(八)贵州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按照受理后、完成国家公布后和获得授权后的不同阶段给予资助。向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发明专利,受理后给予资助。
(九)其它需要资助的专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另行研究确定。
二、资助标准
(一)符合第一
(一)至
(七)项规定的,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 2600 元/件、实用新型专利 1000 元/件、外观设计专利 600 元/件。
(二)符合第一
(八)项规定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为:受理后 10000 元/件,完成国家公布后 10000元/件,获得授权后 20000 元/件。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为: 10000 元/件。同一件发明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符合第一
(九)项规定的,资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
另行研究确定。
三、资助办理
(一)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1、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原件(盖章或签字)、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理后资助的,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包括实审费)缴费收据的复印件;授权后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专利登记费缴费收据的复印件。符合第一
(六)项规定的,还需提交学籍证明材料。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提供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委托办理资助的委托书原件。
(二)省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专利申请资助。
四、其它事项
(一)同一专利申请凡受理后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授权后不再给予资助。
(二)省知识产权局与企事业单位、园区签订的工作合同中涉及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资助政策,做好与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衔接。
(四)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可从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主页“便民服务”栏下载。
(五)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