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最新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_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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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PCT国际申请,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六)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
(七)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按以下资助类填写:
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2.《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PCT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
(九)通过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专利名称或国内专利号)、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表》;
(二)提交深圳本地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扉页(电子扫描件);
(三)外地代理机构由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第五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6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000元;
申请人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一并提出申请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三)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
(四)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第六条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国外发明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隶属于同一企业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第七条 PCT国际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PCT国际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6000元。
第八条 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按季度进行受理及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四)自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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