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0万申请_深圳户口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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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一般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资助,深圳200万申请。
重点领域: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与通信、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平板显示、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半导体照明、数字装备、节能减排、新材料与新能源、现代农业。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
三、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深注册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二)申请项目应当是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产品或服务符合市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申请单位拥有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技术研究开发计划---一般项目资助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
(六)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工作报告《深圳200万申请》。
五、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6月15日。
六、审批程序
网上申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答辩——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三)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四)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本政策措施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