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综合工时制_综合工时制申请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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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如何申请综合工时制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3、受理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1)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
(2)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即受理,并制发相关文书;
(3)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材料不全,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4)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审查依据: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审查岗位: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
4、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审定标准:
(1)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2)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中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工种或者岗位;
(3)提出申请的企业符合实行特殊工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
科长根据经办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报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报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定送达时限: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申报:(1)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