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材料]_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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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
3、隶属单位盖章,非公司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由非公司企业法人盖章,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⑴
负责人信息
⑵
资 金 数 额 证 明
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 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
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 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⑷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担任负责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地址所在房屋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地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地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担任负责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地址所在房屋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地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地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地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签署或者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http://)咨询电话:96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