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公共技术平台申请指南_技术创新环境建设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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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科研机构引进)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以鼓励科研机构落户深圳,推进源头创新与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为目的,引进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五)《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六)《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七)《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八)《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九)《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家研发机构建设资助最高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签约院校:2011年3月在北京“深圳市科技经贸人才交流大会”与深圳市政府签署协议引进科研机构的高等院校;

2.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3.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4.国内著名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

5.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已享受深圳市政府同类资助的单位不得再申报。

(二)所组建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2010年1月1日以后在深圳注册成立(签约院校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12个月以上,其研发负责人申请单位派出;

2.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3.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并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4.有高质量、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其中签约院校将院校本部在编人员委派来深工作的,需院校本部出具在编和委派工作任务、时间说明;

5.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签约院校除外)须达到500万元以上,签约院校资产总额为300万元以上;

6.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30%以上;非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其举办单位每年须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研发经费;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向其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http://apply.szsti.gov.cn:8080/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发机构成立批文、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签约院校需提供在“深圳市科技经贸人才交流大会”上的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以及院校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格式见申报系统)。

(八)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九)研发机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十)研发机构所有股东的股本结构属性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研发机构组建、运行工作总结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apply.szsti.gov.cn:8080/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10日至6月11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10日至6月12日。

联系人:郑文先 电话:82002169。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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