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_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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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赵养安,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山西省永济市张营乡东吕村人,身份证号:***25X。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三村裕泰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滕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314164.4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
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养安年月日
《恢复执行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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