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申请书(唐淑华)_补偿申请书范文
补偿申请书(唐淑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补偿申请书范文”。
补偿申请书
申请人;唐淑华,女,生于1959年10月18日,家有人口四人,均无业,住蓬安县相如镇南三街13号一6号。
申请人之夫朱全林,因浩林公司承建者晏伏君与朱全林拆迁未达成任何补偿协议而强拆朱全林房屋而发生抓扯纠纷一案,有钱势的晏伏君报蓬安县公安局城东派处所,捏说朱全林将他打伤,缺乏全面分析的城东派处所将朱全林以治安管理条例,并进行拘留,后转为刑事拘留逮捕,关押在蓬安看守所,在看守所里的在押犯超娃、王少元二人将朱全林左第二,三肋肋骨,右第六肋,第十肋打成骨折,受害人朱全林于2009年12月28日由蓬安县公安局电话通知申请人接回朱全林。朱全林出所行走不便,头脑恍惚并说在看守所里被人打伤的,于2000年4月13日在南充新身医院通过CT显示结论朱全头部血肿,2010年4月30日经南充市中心医院摄片显示结论右第5肋肋骨成为骨折。2011年3月1日朱全林被蓬安县公安局送去经蓬安县人民医院摄片显示为左第2、3肋骨,右第6肋、10肋骨骨折。数次要求蓬安县公安局对受害人朱全林给予适当补偿,但公安局以无证据证明属关押看守所里致伤的种种借口,拒绝申请人的请求。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看守所应当保证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根据此条例的规定:2009年3月23日朱全林被蓬安县公安局刑拘关押在看守所,本应对朱全林的人身健康状况进行检查、造册登记。而公安局未按照此规定对朱全林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造册登记,这足以说明朱全林所受伤害是关押看守所后而受到的人身伤害,看守所应当保证朱全林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这说明看守所监管不力而致使朱全林的人身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之规定蓬安县公安局对朱全林所受到的伤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申请人唐淑华要求蓬安县公安局对其丈夫朱全林在关押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支付补偿一定费用的这一主张是于理于法。为了保护朱全林的合法权益,恳请上级领导为民作主,按照上述法规之规定,督促蓬安县公安局对此问题解决落实。
谢谢!
申请人:唐淑华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