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条件_文物拍卖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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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四十二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3、《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其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须由专业人员所在地文物部门出具);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5、商务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五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职称证复印件(须加盖原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退休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专业人员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会(组、站)委员及非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出入境审核人员的证明; 9、以上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需一式三份整理成册。
关于开展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管理,我局将于近期开展文物拍卖企业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至2011年3月31日);
(二)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拥有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含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相适应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二、文物拍卖企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报告;
(二)近3年来的文物拍卖业务工作报告;
(三)近3年来的文物拍卖纪录(可报电子文件);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近3年来文物拍卖活动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文物拍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2009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涵盖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的《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2010年通过相关门类资格考试但尚未领取资格证书或尚未在资格证书上添加通过门类信息的人员可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2010年所通过门类);
(七)文物拍卖企业与取得《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专业人员变更从业公司的,需提交原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工作安排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拍卖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文物局,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文物局对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文物拍卖企业,批准其从事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并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咨询电话:***
王经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