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撤销协申请书嘉砼案170312_撤销失信人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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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撤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嘉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第,总经理。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在征信系统予以清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湖北嘉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已经在2017年1月20日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了9060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之事已经全部执行完结,案结事了,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并依据上述事实,提出本申请,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湖北嘉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17年3月13日
一
《失信人撤销协申请书嘉砼案1703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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