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申请流程_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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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支取还贷业务办理须知

一、柜面支取还贷的对象

凡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已办理委托支取还贷手续(已签订逐年或逐月委托支取还贷协议书)的职工,不再办理柜面的支取还贷手续。

二、柜面支取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3、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4、贷款职工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和《转账支票》。

三、柜面支取还贷的办理时间

办理柜面支取还贷的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每月的1至15日(节假日除外)。

四、柜面支取还贷的提取方式 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规定,柜面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柜面提取归还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转入贷款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或还款账户。

五、柜面支取还贷的顺序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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