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二级资质申请条件_园林二级资质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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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许可绿化事企业项: 二级资质认定 行为 对象: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lOO号)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

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2、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行为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1》》(国务院令第4 1 2号)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

[2006]122号)

收费

不收费

拟申请二级资质的本省园林绿化企业。情况: 收费 依据: 数据 限制: 办事 期限:

办事条件:

(一)根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6]122号)规定,申请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具备条件如下: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园林绿化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三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法

人企业;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

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45个工作日 无限制 无依据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

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二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文本格式一式二份,电子格式一份(湖南建设网—政务中心—表格

下载);

2、市州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纪检监察监

督表;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3、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银行询证函及进帐

单;

4、企业章程;

5、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参

加社保的证明单及缴费发票;

8、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经鉴定的劳动合同、资质有效

期内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及缴费发票;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经鉴定的劳动合同、资质有

效期内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及缴费发票;

7、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8、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一年的财务决算年

报表;

9、申请表中所列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

10、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以经营手册内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经营纪录为准),附业绩的合同,中标

通知书及验收备案材料。

二、申请变更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经市州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企业名

称变更申请报告;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

本);

(3)企业修正后的章程;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经营手册原件及复

印件。

因改制、合并、分立原因变更需按照

(一)项提供

材料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经市州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企业法

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报告;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

本);

(3)任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

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经营手册原件及复

印件;

(6)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社保证明文件及缴费

发票。

(7)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文

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企业技

术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报告;

(2)企业任免文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

份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经营手册原件及复

印件;

(5)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文件及缴费

发票。

(6)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文

件。

4、企业财务、经营负责人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变更申

请报告;

(2)任免文件;

(3)企业财务、经营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

书、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经营手册原件及复

印件;

(5)变更后的财务、经营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文件

及缴费发票。

注:

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

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办事程序:

1.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4455861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

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

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

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

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城建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

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

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园

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发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

追究: 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 检查: 行。办公 时间: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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