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18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_民事中止审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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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张明灯,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安徽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96号8栋1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叶秀云诉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并未殴打原告,现不服包公(淝)决字[2010]第0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该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审理该民事案件,望贵法院批准。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7月1日 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件说明》一份
《民事 18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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