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复议申请书_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
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复议申请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
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复议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复议申请: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作出了编号分别为:411753-1000299916和411753-1000299920两张《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4、《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可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行政诉讼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行政处罚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九条、《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条(解读: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指出违法行为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一般不得予以罚款处罚)
现申请如下:
1、撤销编号分别为:411753-1000299916和411753-1000299920的《处罚决定书》。
2、请求赔偿人民币10元。
3、特别提出书面回复。
申请复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