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申请须知_山东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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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申请须知
一、许可事项
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地址或配制范围变更。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
4、《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GPP);
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附件);
6、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鲁药监安[2002]114号)
三、受理范围
本省医疗机构。
四、许可条件
1、具有经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测仪器和卫生条件;
3、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有关文件。
五、申报材料清单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国家局或省局网站上下载);
2、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5、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且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6、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7、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8、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9、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0、《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只适用于变更)。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经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开办医疗机构制剂室或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相关事项,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的要求完成制剂室建设后,向省局提交申报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对新建制剂室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省局网站公示10天,如无异议,在省局网站发布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公告,并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抄送申办人所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变更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办理时限
许可申请:确认受理5个工作日
八、受理地点
省局行政许可办理厅
九、承办处室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十、投诉电话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0531-88562101 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531-86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