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_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书

2020-02-28 申请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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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体检表一份

(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书面意见;

(七)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本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新增受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十)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有本人或提供者的签字或印章(下同)。

多点执业办证须知

1、人员资质要求: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2、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我市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医生向拟开展执业的医师注册机关提交多点执业注册表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可开展多点执业。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火灾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3、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4、医师多点执业的劳务协议: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即可按照医师注册相关程序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开展多点执业。

5、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有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当的责任及解决方法。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6、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管。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法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7、东港市医师多点执业相关要求请按照丹东市卫计委《关于印发丹东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

(丹卫计函【2014】54号)和《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丹卫计发【2015】79号)文件要求执行。2014年12月1日丹东市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丹东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卫计函【2014】54号)中与省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通知》(丹卫计发【2015】79号)要求不相符的,按照此次转发的《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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